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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报告和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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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东莞市
有效期至: 2013-11-20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1-05-1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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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电池指令
 目前执行的电池指令为91/157/EEC及延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 核心内容: ① 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w%)的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和蓄电池;汞含量不超过2%(w%)的纽扣电池单体和电池组免于此禁令; ② 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Hg>25mg/cell、Cd>0.025%、Pb>0.4%)(w%)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要单独回收; ③ 欧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电池和蓄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 ④ 欧盟第2002/525/EC号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 .
 2006/66/EC电池指令
欧盟委员会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因而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指令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之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之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以及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欧盟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此指令的重点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据第一条规定,此指令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根据第二条规定,此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销售
        根据第四条规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会员国应禁止下列电池置于市场销售:
        镉含量超过0.002 ﹪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 (使用于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过0.0005 ﹪的所有电池或蓄电池 (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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