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我国是自由转让。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而只出让商标权。
以前以商品来源为中心考虑商标转让,让商标与营业保持密切关系,以此确保商品的同一性,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相同商品大量出现在市场上,消费者关注的重点转向商品的质量和特性,而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降至次要地位。能否保证商品质量与商标是否与营业一起转让无必然联系,主要取决于受让人的努力。并不必然要求商标与营业一起转让,商标可以连同也可以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移。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是予以禁止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用商标注册,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