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什么样的机构才能被民航局认定为合格?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章 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获得国家级产品检测资质,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
(三)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
(四)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
(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鼓励检验机构加强机场设备检验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可以就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检验工作或相关资质被取消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民航局取消认定,并以通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