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以前的破产法规定是清算组,今年X月X日生效的破产法确定为管理人。
企业破产管理人有拟订和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义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分配。故企业破产管理人负有主动清偿共益债权的责任。
企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等要求赔偿,企业破产管理人也须承担责任。如依欧文观点,未经债权申报和确认的共益债权在破产终结后就免除企业破产管理人责任,不仅违背立法本意,而且将严重损害共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纵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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