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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分析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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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1-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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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原告张金声与被告谢小龙,孔凡宇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金声及委托代理人李浩、韩淑敏,被告谢小龙委托代理人谢世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凡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事故伤鉴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小龙赔偿原告张金声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零八元一角六分,(其中九千七百四十六元二角已履行,余款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元九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谢小龙无力赔偿时,由被告孔凡宇承担垫付责任。
二、 驳回原告张金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七十六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七百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谢小龙负担一千八百零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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