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东莞专利资助项目
一、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一)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一、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一)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二)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四)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五)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1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
二、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所得税由原来25%降低至15%(部分镇区有10万元的奖励)
四、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牌匾(部分镇区有1万元左右奖励)
五、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 1.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费; 2.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 3.向国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
六、国外商标注册资助按实际费用额的50%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补助最高30万元。 以上项目申报,前期不收费,申报成功后再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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