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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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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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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东莞市
有效期至: 2013-11-20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1-10-24 06:38
浏览次数: 1045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一)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每年选择若干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有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协调投融资机构、企业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盟投资。
  (二)人才补助。鼓励入驻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50万元。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博士,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安家费20万元。对在园区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带科研项目到园区创新创业,经有关部门或专家组认定或评定,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三)租金补贴。进驻代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科技载体的中小型创业孵化企业、大学办事机构以及产业支援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四)接受服务补贴。园区企业接受经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支援服务机构、公共平台的服务,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对接受服务方进行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为80%。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每半年征集一次服务项目并确定补贴标准。园区产业支援服务机构、公共平台每半年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提供服务项目清单,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确定补贴比例。
  (五)参加科技活动补贴。园区企业参加园区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会议、培训,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确定。园区企业参与园区以外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经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批准,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上述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对园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园区科技、经贸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的,给予报销50%的费用,每次最高报销5万元。
  (六)园区政策规定的其他补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科技企业认定奖。
  1、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软件企业等级认证奖。对于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上市奖。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科技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请上市成功的科技企业或总部搬迁至园区的上市科技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科学技术奖。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创新企业奖)及市给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次奖励的企业,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当年获得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荣誉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2、对当年获得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五)名牌名标荣誉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 “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六)新产品认定奖。对通过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七)技术标准认定奖。对园区企业制定技术标准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1、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4、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5、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八)知识产权认定奖。对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专利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专利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九)专利奖。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十)专利代理奖。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300件至4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一)对于园区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奖励的其他项目,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额度。
  (十二)管委会设立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其它支出
  (一)代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科技载体运营管理费用;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维护管理费用;
  (三)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四)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支出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一般性项目,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年度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所有获批项目或企业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向专项资金托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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