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进口需要什么手续
一、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1、商检手续:报检时需提供产地证、卫生证书、合同、fapiao、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注名产地)、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2、报关手续:箱单、fapiao、合同、通关单、付汇证明、提单、提货单等。
二、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一、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1、商检手续:报检时需提供产地证、卫生证书、合同、fapiao、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注名产地)、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2、报关手续:箱单、fapiao、合同、通关单、付汇证明、提单、提货单等。
二、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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