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雾除尘器<10mg/Nm3(干基,6%O2)。
4.2.3烟气出口液体含量
出口烟气中雾滴含量不超过50mg/Nm3(干基,6%O2),基准如下:
A、不含酸雾及冷凝液;
B、一级除雾除尘器最大冲洗强度不超过(0.88)l/min·m2;
C、出口雾滴含量为截面和时间的平均值;
D、整个截面内烟气流速应均匀(最大偏差为±25%RMS) ,并不得有任何部分的烟气流速超过除雾除尘器的二次夹带流速;
E、除雾除尘器应维持在清洁条件下;
F、雾滴含量的检测方法应得到招标人的认可。
4.2.4 压降
在设计条件下,除雾除尘器冲洗强度均匀(不超过(0.6)l/min·m2)的情况下,整套除雾除尘器压降不应超过__450__Pa。
4.2.5运行压降增幅
在保证期内,烟气通过除雾除尘器系统时的压降增幅不得大于完全清洁情况下除雾除尘器压降的20%。将采用在线测压设备测量除雾除尘器压降。
4.2.6 冲洗水耗量
在设计条件下,系统满负荷连续运行时:除雾除尘器连续运行的冲洗水量≤ 2.52m3/h,瞬时最大冲洗水量≤ 75.6 m3/h。
4.2.7 温度
当工作环境温度≤ 65 ℃时,整套除雾除尘器系统能够长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各项结构、性能指标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设计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当工作环境温度≤ 100 ℃时,整套除雾除尘器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不少于20分钟而不产生损伤。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文件
5.1所有除雾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5.2投标人应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书和/或复检试验报告。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5.3投标人应提供除雾除尘器支撑结构(包括冲洗系统支撑结构)强度及刚度计算书。
5.4投标人应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2)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
3)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4) 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5) 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6) 本体设备及附属设备总图及相关的部件图。
7) 原产地证明文件、国外制造厂质量检验证明文件、进口海关证明文件和国内制造厂复检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