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我们知道,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哪天在公司受到不公正待遇、拖欠工资了,我一天都不想在这里上班,明天就要走!你可能会看到合同里这样一句话“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当然也可能比一个月工资更多。那么员工提出离职需要短期离开的时候,用人单位进行索赔,这合法吗?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A.俺就是不想干了,赶紧给我批了离职;
B.你竟然欠我工资,对不起,大爷不干了。
其中A情况显然是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这是违法解约行为,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索赔,但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扣一个月工资也是不合法的,更何况还得举证员工离职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
B情况,叫做被迫离职,不仅单位可能面对着离职申请表上写着“未交接”,甚至可能支付经济赔偿。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相对企业来说,劳动者大多数处于弱势状态。大部分劳动者看着“扣一个月工资”的条款,都会有所顾忌,使得自己离职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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