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托运、包裹托运-托运货物注意事项
若有异议或需补充,双方可另签协议。
1、双方的责任: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和夹带危险品,运输途中如遇执法机关对货物有异议而被扣留、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而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短缺,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出现数量或质量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3、保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进行保险运输,如同一批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货物进行分别保险(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险。保险货物受损时,如遇运输过程中遗失、受损、盗抢、火灾、交通肇事等情况,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险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向
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保险或高于货物实际保险的,如果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若未参加保险而发生上述意外的,承运人最多赔偿该货物运费的拾倍,普通货物保率为0.3%,玻璃制品为1.6%,玻璃食品内损3%为正常损耗。
4、保险期限: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30天内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险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险金额或声明价值,承运人不承认该单保险有效,视同未保险。
5、包装:货物包装应符合待业标准,坚固,完好。无包装或不合格包装的货物造成损失,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运人由收到托运人交至的货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天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人凭托运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提货如收件人是企业,还应出具单位证明,提货时当面点清货物,事后出现货物短缺,承运方概不负责,货物运单有效期30天。超过则视无主处理。
7、本合同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生效。如托运人未签字或承运人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中的也生效。
8、本托运合同加盖运方特定收货专用章生效。
9、合同纠纷、处理地点:本公司发生争执,而引起法律纠纷的则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成都市有关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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