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古建筑防直击雷装置设置
《规范》的第3.0.2,3.0.3条共7款对需要装设防雷装置的古建筑进行了规定。从7款条文看,除第3.0.2条1款和第3.0.3条1款外,其他几款规定均有明确的条件限定,范围清晰。而该两款没有限定条件,不论建筑物的体量大小,建筑物高低,以及预计雷击次数的多少都应安装防雷装置。为了规范执行的方便,在第3.0.2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上述两款作了一个补充限制条件:
第二级古建筑中,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未列出0.01次/年的限值要求。在设计时,该级古建筑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次/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不设置防直击雷装置,但防雷击电涌的措施应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