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其创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创立之初。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明确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立法依据(一般称之为“版权与专利条款”)具体规定为:“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并指定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能否授予专利权。1793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原实行的审查制改为注册制。1836年,美国国会再次对《专利法》进行重大修订,主要内容是恢复了审查制,确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规定了有关审查程序,并对一些制度进行了法典化的规定。美国现代的《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一方面在结构上重新编排了原有法规,另一方面明确了界定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将法院的判例与专利局的决定所认可的原则,包括“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纳入了新法。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又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同时修订了《联邦法规汇编》(CFR)第37编第一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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