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律 师 函
长沙顺泽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鉴:
本律师接受厦门市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侵犯该司知识产权事宜,出具本函。
一、基本事实
2007年,该司获悉并证实:贵司所建设的网站(www.hn-kssb.com,www.ksjx.cc)通过剽窃、抄袭等手段,基本上抄袭了厦门市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网站(www.sc86.net)的整体结构:包括首页、企业简介、矿业设备选型、实验室设备、联系我们在内的网页,整体版式、外观设计、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的运用等几近完全照搬,三大类、近四百种产品数据原封不动地取自厦门市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网页。
厦门市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就此侵权事宜与贵司协商,贵司未采取删除措施。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第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部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故此函告贵司:请贵司立即停止侵害,在贵司网页上的就抄袭行为对厦门市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该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整。
请在见函十日内将赔偿款50万元汇至厦门程功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帐户,以免讼累及造成其他的影响、损失。否则,我的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贵司侵权责任,请斟酌!
福建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
李娜律师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