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这一条件要区分对比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的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周期不足一年的建设资金落实不得低于合同价的50%,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建设资金落实不得低于合同价的30%。这一点很好理解,招投标活动处于项目的起始阶段,拟完成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管理等)还没有确定,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则不然,此时项目已经着手施工,施工准备活动已基本完成,因此资金的落实程度要严格于招投标阶段,以防止因资金的不足导致项目建设停滞甚至流产,破坏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图书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这一规定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精神,即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只能有一个身份,这一精神在招投标规则中屡见不鲜,后文还会强调说明。这一基本精神在很多群体行为活动中都是通用的,倡导这一精神的就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公平正义论。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对拟招标项目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
2.可以有最高限价,不得有最低限价。
3.开标时公布。
4.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作为中标条件或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提交投标文件
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招标人若要组织踏勘现场必须组织全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参加,这一点往往被双方忽略。踏勘现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有很大影响,因为实地勘察往往要比纸上谈兵更能深入的了解项目建设背景。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则罢,如果组织踏勘,仅一部分投标人参与了实地勘察而另一部分投标人没有,必然会存在不公平,“公平”二字乃是招投标发、承包模式最核心的价值。在实务操作中,发包人往往在招标前就有了“心仪的对象”,只邀请这 “心仪的一个或几个对象”现场踏勘,其他投标人若知晓此情形应该立即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五、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适合公开招标)
投标前进行;
由资格预审委员会(国企依评标委员会组建)评审;
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
2.资格后审(适合邀请招标)
初评时进行;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未通过否决投标。
六、开标
开标程序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以不参加)。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当众拆封并唱标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价格;
3.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未经唱标的内容不能进入评标程序。
这里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几个时间点予以明确,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 很多人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造成这一错误认识的原因是错误的经验观和对文字含义的曲解。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评价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及优劣的期间,这一评价一定发生在接受全部投标文件之后,即以开标作为该期间的起始点,笔者的这个说明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则充分体现了上一篇中说明的招投标规则严苛的程序性规范,我们暂且不谈论实务中如何操作,但按招投标法的精神,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规定为x年x月x日x时x分x秒,投标人就应当于该准确的时间前将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达至准确的地点,否则招标人不能接受(也不允许接受!),没有延期,没有例外,视为对招投标程序最基本精神“公平”的诠释。